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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2021-4-20 11:03:11 【打印本页
 

各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水平,规范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本协会的《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制定了《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于2021年4月6日经第五届理事会以通讯形式表决通过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会员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执行行业自律的情况,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修改、解释和完善细则。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员单位自律守则

第四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从业,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参与招投标活动,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不与任何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参与恶性竞争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不与任何企业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七条 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积极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监理人员和相关设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广州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二)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行使保密权利,不泄露保密工程信息。

(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落实监理质量责任,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四)落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验收文件上签字。

(五)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
会员单位自查本企业遵守《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每年11月将自查表(附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律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设立行业自律专项举报制度,行业自律专项举报制度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严肃处置进行实施。具体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举报电话:020-83338979。电子邮箱:gzjlxhzl@126.com

(二)工作时间随时受理实名举报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并做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举报调查:

1.登记举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办理登记工作,超出职责范围的一般不受理。

2.核查及处理:自受理举报后,应视举报内容并根据自律委员会职责及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核查,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处理的决定;处理过程中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第十五条 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及其他地区监理行业协会通报本协会会员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的情况,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被惩戒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提出书面申诉申请时应附相应申诉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要能充分反映企业或个人有关情况的事实,申诉申请及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诉申请→自律委员会受理→自律委员会组织核查、复议→自律委员会决定→执行决定。

第十七条 在处理工作时,自律委员会可以从协会组建的自律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核实及调查情况、收集资料和记录等事务性工作,并在工作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有处理的建议。自律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报告,作出处理的决定。

第四章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有责任配合本细则的全面、顺利实施,尊重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监理市场的秩序和行业的信誉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实施属于行业自律行为,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对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会员单位自查表》

2. 名词解释

附件1:

会员单位自查表

会员单位自查表

单位名称(公章)

核查
负责人

核查
时间

自查内容

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从业,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参与招投标活动,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不与任何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参与恶性竞争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三、不与任何企业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不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四、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积极提供优质服务。

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监理人员和相关设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六、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广州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九、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二)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行使保密权利,不泄露保密工程信息。

(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落实监理质量责任,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四)落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验收文件上签字。

(五)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如存在上述违规行为,请另加附页说明情况。

附件2:

名词解释

一、 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是指公开招标项目的实际取费情况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取费情况低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监理服务收费标准80%。

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自律公约责任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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